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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的立项、评审和管理,不断促进高质量理论成果的产出和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推进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的发展,根据(中发〔2004〕16号),(教社科[2008]5号)以及(校科〔2007〕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促进跨学科研究,注重成果转化,努力促进研究质量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贯彻“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面向全校,公平竞争,择优立项,重点扶持青年思想政治工作者开展理论研究。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四条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以课题组为依托,以解决我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重点项目选题由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思政部会同有关专家确定申请指南。重点项目每年设立1-3项,通过面向全校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项目主持人。
一般项目是指以应答或解决我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中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问题为研究内容的项目。一般项目选题由申请人根据我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申请指南和工作实际以及个人前期研究积累自行设计。一般项目每年设立10项。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按年度申报,每年受理一次申请并进行评审立项。重点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一般项目研究周期为1年。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项目申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在申报本项目前未作为主持人承担其他校级项目或市厅级以上(含)研究项目。
2.凡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的全校教职工均可作为负责人申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一般项目。已经获得两次(含两次)以上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的人员不得主持申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申报人原则上应具备硕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3.申请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4.鼓励以团队形式参与申报。对于跨学科、跨院系组织相关科研力量开展实质性合作研究的课题组予以优先资助。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评审
1、 学校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请个人或学术团队按通知要求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提出书面申请。
2、 填写《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所在院系学术委员会审议,党政负责同志签字盖章后,报思政部办公室汇总。
3、思政部办公室负责申请受理,审查材料、组织评审。
4、 思政部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评议:
第一、研究者对当前国内外研究现状比较熟悉;
第二、研究者对所要解决的学术问题论述清楚,研究路径可行;
第三、以团队形式申报者,团队在学历,职称,年龄合理;
第四、研究者具备完成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第五、所在单位提供环境条件与支持情况;
第六、申报重点项目,研究者应具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础。
第七、思政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材料提交评审专家组会议评审。评审专家组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家评审组在经过充分评议后,进行无记名差额投票,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的申报课题方能立项。
第八、思政部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资助名单及资助程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书面通知获资助者及所在单位,资助结果清单报校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七条 重点项目实行中期考评制度。考评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项目负责人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填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项目中期考评登记表》(一式两份),报领导思政部办公室汇总。
第八条 中期考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
第九条 思政部办公室组织考评。考评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或无故不接受中期考评或中期考评不合格的项目,终止项目执行,停拨后续经费,并保留追回已拔经费的权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延期一年以上;
6、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7、中止项目;
8、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撤项处理:
1、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研究课题;
3、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本计划新项目。
第四章 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的顺利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请书中的内容开展工作,遵守相关承诺和学术道德规范,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项目设计和协议书中确定的研究目标,并及时履行课题结项验收手续。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改变研究计划设定的项目及内容。
第十三条 所有公开发表或出版的项目研究成果均须在发表刊物或出版物上注明与本研究项目的关系,表明本研究成果受西澳门新甫京娱乐娱城平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公开发表的成果应该以西澳门新甫京娱乐娱城平台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填写《西澳门新甫京娱乐娱城平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结项申请表》报思政部,思政部组织项目的鉴定结题。项目结项要求:
1.重点项目至少要有1篇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者有3篇论文在普通刊物上发表(不包括专刊和增刊,或者调研(工作)报告的核心观点被学校决策时采用。
2.一般项目至少要有1篇论文在核心期刊发表或者有两篇论文在普通刊物上发表(不包括专刊和增刊),或者调研(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被学校有关方面参考。
项目原则上应在研究周期内完成。确因研究所需,经批准,可以顺延一年结项。但在项目完成之前,不能申报新的项目。如果延期后该课题仍然不能完成,则作撤项处理。
项目的有关资料,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成果及评审等有关资料,由思政部统一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划拨专项经费5万元资助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开展研究。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为1万元,一般项目的资助额度为0.3万元。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课题经费分两批下达。立项后先拨付总经费的60%,结项并审查其成果全部完成后再下拨剩余的经费。撤项的项目,取消其剩余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其批准权限和开支范围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宣传部、思政部负责解释。